附件 5.1 · 天山计划
哈萨克斯坦受监管领域中资参与的企业集团
各集团的股东、哈萨克斯坦法人及股比、规模、采购制度、清单状态及2024—2026年动态。第一阶段采购方资源池的候选对象。
ORNYM · MyBPM平台运营方截至 2026年11月3日供中方及运营方参考
目的与范围
本材料介绍中国资本参与哈萨克斯坦铀、金、钨开采,油气,管道运输,能源及核电项目的主要企业集团,为遴选首批试点采购方提供依据。各集团均列明当前股东:2024—2026年间,中方在铀、黄金和核电领域的股份有所增加。
所有事实至少有一个公开来源支持(见文末清单);无法证实之处均已明确说明。美国商务部“实体清单”(BIS Entity List)、美国财政部“非SDN中国军工复合体企业清单”(NS-CMIC)、美国国防部“1260H清单”及欧盟制裁措施中的状态部分来自二手资料,提交前须对照原始名录核实。列入上述清单属于出口和投资管制,而非冻结类制裁;对子公司采购的影响主要通过代理行政策体现。
规模
| 指标 | 数值 | 来源及说明 |
|---|
| 中资所有企业 | 截至2026年初注册8100–8400家(全年增长56%);正常经营6700家 | 哈萨克斯坦国家统计局(Kursiv,2026年2月24日) |
| 中国对哈累计直接投资 | 2005—2025年293亿美元;2025年流入28亿美元 | 哈通社;“1993年以来逾300亿美元”等估计因统计方法不同而有差异 |
| 2025年贸易额 | 据中方及哈政府数据为480–487亿美元;据哈海关约340亿美元 | 差异源于统计方法 |
| 合作项目 | 2019年——55个项目约270亿美元;2021年底——81个项目约396亿美元(商务部);2026年9月——260个项目、620亿美元以上 | 公开渠道暂无2026年附状态的官方清单 |
| 中资集团在开采领域的份额 | 石油产量约15–16%;铀产量中方权益约2200吨(2025年产量的8.6%);中国约占哈原工销售额的一半 | 哈能源部;依据哈原工2025年年报计算 |
| 中资集团开采领域采购额 | 按资产100%口径每年12–20亿美元;按中方股东权益6–10亿美元 | 运营方估算;基准为中油阿克纠宾油气公司:2025年约1560亿坚戈,国内价值72.9% |
企业集团一览表
| 集团 | 哈萨克斯坦资产 | 股比 | 采购制度 | 清单状态 | 试点候选 |
|---|
| 中国石油 | 中油阿克纠宾油气公司;PK公司;曼格什套油气公司;卡兹格尔穆奈;布扎奇作业公司;卡沙甘;中哈原油管道;奇姆肯特炼油厂 | 约100%(待核实);67%;50%;经PK公司持50%;50%;8.33%;50%;50% | 油气(第196号);卡沙甘为复杂项目;管道适用自然垄断制度或控股公司规则 | 集团本部未列入;欧盟第19轮:辽阳石化、中油香港 | 是——中油阿克纠宾油气公司 |
| 中信集团 | 卡拉让巴斯油气公司;CASPI BITUM;阿勒泰银行(中信银行) | 50%(待对照哈交所核实);50% | 油气(第196号) | 未发现 | 是 |
| 中国石化 | Silleno聚乙烯项目;北布扎奇 | 30%;50% | Silleno为哈国家油气公司项目;布扎奇适用油气制度 | 未列入冻结类清单;1260H未证实 | 否——项目在建 |
| 中广核 | 奥尔塔雷克;谢米兹拜-U;Turanium(原霍拉桑-U);克孜勒库姆;乌尔巴燃料组件厂 | 49%;49%;30%;30%;49% | 铀——第179条、第196号 | 2019年8月14日起列入实体清单;NS-CMIC和1260H未证实 | 是——奥尔塔雷克或谢米兹拜-U |
| 国家电投 · 国核铀业 | 扎列奇诺耶合资公司 | 49.979% | 铀——第179条、第196号 | 未发现 | 可考虑 |
| 紫金矿业 | RG Gold、RG Processing(赖戈罗多克) | 100% | 固体矿产(第355号) | 未发现 | 是——独资控制 |
| 佳鑫国际资源 | 阿拉尔克根公司(巴库塔钨矿) | 控股 | 固体矿产(第355号) | 未发现;中国铁建、中国土木须对照1260H核实 | 是 |
| 中核集团 | 第二、第三座核电站联合体牵头方;铀采购方 | 项目 | 核电——第113-н/қ号 | NS-CMIC;据现有资料列入1260H,待核实 | 否——待核电协议签署后 |
| 国家能源集团、特变电工、华电、葛洲坝、阳光电源等 | 2025—2026年风电和光伏项目;特变电工变压器厂 | 项目 | 在自然垄断主体采购方的采购范围内适用自然垄断制度,否则适用一般程序 | 逐家核实 | 否 |
公开资料中未能证实:金川、山东黄金、玉龙、庆华、中国五矿的股份,以及中方参与哈萨克黄金公司的情况;中国电建、中信建设参与科克舍套、塞米伊和乌斯季卡缅诺戈尔斯克热电站的情况。KAZ Minerals不是中国企业:中方通过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中国有色集团承包参与(中国有色集团持有科克赛项目19.4%)。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
- 资产:中油阿克纠宾油气股份公司(让纳若尔、肯基亚克;年产500–600万吨;1997年收购时持股60%,后为85.42%,据Kursiv为100%,待对照哈交所核实);PK公司(PetroKazakhstan Inc.)——67%(哈国家油气公司33%),库姆科尔油田群,东库姆科尔合同已于2025年到期;曼格什套油气公司——与哈国家油气公司各占50%,2025年产量610万吨;卡兹格尔穆奈——经PK公司持股50%;布扎奇作业公司——50%(另50%为中国石化);卡沙甘——自2013年起持股8.33%。
- 基础设施:中哈原油管道——与哈国家石油运输公司各占50%,2025年输量1950万吨;奇姆肯特炼油厂——与哈国家油气公司各占50%;中亚天然气管道(哈段)和别伊涅乌—博佐伊—奇姆肯特天然气管道——合作方为哈国家天然气公司(按既往资料各占50%,待核实)。
- 规模:20家直属子公司(勘探开发7家、管道4家),26年累计投资逾450亿美元,员工约2万人,其中98%为哈萨克斯坦公民(哈萨克斯坦中国总商会2023—2024年度报告)。
- 2024—2026年动态:奇姆肯特炼油厂扩能框架协议,最高58亿美元,2030年前产能由600万吨提至1200万吨;在让纳若尔天然气处理厂加工乌里赫套气田天然气最多10亿立方米的协议(2026年4月);哈国家油气公司与中国石油在阿斯塔纳会谈(2026年7月)。
- 监管关注:2026年2月12日,哈能源部在议会下院点名中油阿克纠宾油气公司“本可以增加”从本地生产商的采购(进口替代潜力295亿坚戈);“СНПС”罚款43.4亿坚戈,Buzachi罚款15.2亿坚戈;反垄断罚款3670万坚戈(2025年8月);环保罚款53亿坚戈(裁决日期待核实)。
- 清单:中国石油集团本部未列入美国清单。欧盟第19轮制裁(2025年10月23日)列入辽阳石化(中国石油子公司)和中油香港(中国石油国际事业的贸易平台);商务部对此提出抗议。这增加了在哈子公司遭欧盟银行拒绝结算的风险。
二、中信集团和中国石化
- 中信集团:卡拉让巴斯油气公司——与哈国家油气公司的合资企业,历史上各占50%(现行结构待对照哈交所核实);2026年上半年产量101.8万吨;合同已延期至2035年。CASPI BITUM(阿克套)——50%,加工能力150万吨,沥青产量75万吨。阿勒泰银行(Altyn Bank)属中信银行。2026年7月31日,哈国家油气公司与中信集团商定深化战略合作。未发现列入清单。
- 中国石化:在“聚乙烯”项目(Silleno;哈国家油气公司40%,第三方30%)中持股30%,位于阿特劳州,投资约77亿美元,计划2028—2029年投产,EPC为Técnicas Reunidas与中国石化联合承担,已完成34%。北布扎奇持股50%。未列入冻结类清单;1260H未证实。项目的制裁风险与参与方构成有关,银行将单独审查。
三、铀:中广核、国家电投·国核铀业、中核集团
- 中广核(通过中广核矿业):奥尔塔雷克公司49%(中门库杜克和扎尔帕克;2021年以4.35亿美元收购)、谢米兹拜-U公司49%(谢米兹拜、伊尔科尔;2014年以1.33亿美元收购)。通过中国铀业发展有限公司在Turanium(原霍拉桑-U合资公司)和克孜勒库姆公司各持股30%,自铀一公司收购,交易于2025年1月22日完成。乌尔巴燃料组件厂持股49%(年产200吨低浓铀燃料组件;2025年报告中合作方表述为“中方”)。
- 中广核资产规模(2025年,按100%):奥尔塔雷克1789吨铀,谢米兹拜-U 855吨,Turanium 2154吨。中广核2025年分红:奥尔塔雷克6470万美元,谢米兹拜-U约3300万美元。合同期限:伊尔科尔2030年,谢米兹拜2031年,中门库杜克2033年,扎尔帕克2042年。
- 延期风险:《底土法典》修正案(2025年12月)将哈原工在新开采合资企业中的股比提高至75%,延期时如外方不转让转化和浓缩技术,可提高至90%。据Inbusiness(2026年6月4日)评估,中广核可能在4–5年内失去伊尔科尔和谢米兹拜的部分储量。2026年5月,哈萨克斯坦参议院批准了中哈投资保护协定。
- 清单:中广核及其三家关联机构自2019年8月14日起列入美国商务部实体清单;NS-CMIC和1260H未证实;未发现列入美国、欧盟、英国冻结类清单。
- 国家电投·国核铀业:通过SNURDC Astana Mining Company持有扎列奇诺耶合资公司49.979%,2024年12月自铀一公司收购;2025年产量546吨铀。2026年10月7日,哈原工股东批准向国核铀业供应八氧化三铀的现货合同(赞成票88.6%,交货至阿拉山口站)。未发现列入清单。
- 中核集团:在哈铀业合资企业中无股份;为铀采购方——2024年哈原工股东批准与中核海外、中国铀业的合同,金额约25亿美元。列入NS-CMIC(日期待核实),据现有资料亦列入1260H。
四、黄金、钨、铝
- 紫金矿业:通过紫金黄金国际持有RG Gold和RG Processing(阿克莫拉州赖戈罗多克)100%;交易于2025年10月完成,约12亿美元;宣布追加投资6亿美元。RG Gold 2025年收入3900亿坚戈(增长75%),净利润1580亿坚戈。在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注册了子公司Tianshan Resources——演示时须说明名称相同。
- 佳鑫国际资源(香港联交所及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上市):阿拉尔克根公司,巴库塔钨矿,项目投资3亿美元,选厂于2024年11月投产;2025年利润4000万美元。项目参与方——江西铜业、中国铁建、中国土木(股比未披露);中国铁建和中国土木须对照1260H核实。
- 东方希望集团:2025年2月签署铝产业集群框架协议,总额不低于120亿美元——巴甫洛达尔州和阿克纠宾州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及约3吉瓦发电;公开渠道未见投资协议,目前处于地质勘探阶段。
五、能源与核电
- 可再生能源:据Kursiv评估(2026年5月14日),2025—2026年投运的风电和光伏电站中相当一部分与中国有关——国家能源集团(光伏300兆瓦、风电500兆瓦)、国家能源集团海外公司与三一重能同“萨姆鲁克能源”合作(两座500兆瓦风电场)、华电哈萨克斯坦能源公司(“Тесис”,40兆瓦)、葛洲坝(卡拉干达风电)、特变电工(37亿美元:1吉瓦光伏及变压器厂)、阳光电源(450兆瓦)。中哈可再生能源政府间协定已批准:风电1.5吉瓦、光伏0.3吉瓦。
- 核电:2025年6月14日,中核集团被确定为第二、第三座核电站联合体牵头方;第二座核电站选址为阿拉木图州让布尔区(2026年1月26日政府决议)。2026年10月28日,哈萨克斯坦总统指示签署第二座核电站协议。核电站国家运营商的采购适用2026年10月13日第113-н/қ号令:合格供应商名录及为期24个月的失信名单。
六、监管压力与制裁视角
- 国内价值:哈萨克斯坦中国总商会2023—2024年度报告认为第196号规则有失公平(20%条件折让及向本地供应商强制预付30%)。法律草案(2026年4月20日提交议会下院)新增违约金:未批准国内价值计划的按采购额1%和3%收取,未完成计划部分按30%收取。现行第221条违约金为工程和服务未完成国内价值部分的30%。
- 2026年劳务配额缩减(2026年4月24日令);据总商会资料,第1–2类人员本地员工比例不低于76%,第3–4类不低于90%。
- 第355号规则第65项第15分项(第196号规则有类似规定)要求,如对供应商、其股东、生产商、原产国或开户银行实施了哈萨克斯坦参加的国际组织或其承认国家的制裁,须拒绝其投标。目前没有此类国家的清单;实践中代理行适用OFAC、欧盟和英国的制度。
- 法律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03号,2025年3月23日)及商务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2021年)允许向执行歧视性限制措施者追偿损失。因此,在体系中拒绝供应商须依据哈萨克斯坦规范和银行要求留档,而非自愿适用美国制裁。
- 欧盟和英国涉俄制裁中的中国企业:第18轮(2025年7月)——两家地方银行;第19轮(2025年10月23日)——辽阳石化、山东裕龙、中油香港;第20轮(2026年4月23日)——约6家企业被冻结资产,约19家内地和香港企业列入附件四,同时欧盟以承诺为条件将中国和塔吉克斯坦的五家银行移出名单。美国第14114号行政令(2023年12月)对外国银行实施次级制裁。对在哈子公司而言,主要风险是带有“俄罗斯因素”的供应商或其银行导致银行冻结整个公司的付款。
试点结论:候选对象包括中油阿克纠宾油气公司(采购规模最大,受能源部公开关注)、奥尔塔雷克或谢米兹拜-U(合同于2030—2033年到期需延期)、RG Gold(紫金独资控制,可快速启动)。各占50%的管道合资企业和曼格什套油气公司——须先核实是否适用“萨姆鲁克-卡泽纳”基金的采购规则。
资料来源
- Kursiv,2026年2月24日——中资企业数量(哈国家统计局);nationalbusiness.kz;stat.gov.kz。
- 哈通社、Zakon.kz、Forbes.kz——中国直接投资;Inform.kz、Kapital.kz——2025年贸易额。
- Airpress,2026年11月1日;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哈萨克斯坦(2025年版)》;baq.kz——260个项目清单(2026年9月25日)。
- 《哈萨克斯坦中国总商会营商环境报告(2023—2024)》。
- 哈原工2025年年报(kazatomprom.kz);Inbusiness,2026年6月4日;World Nuclear News;Interfax;Kapital.kz及Kursiv,2026年10月8日——与国核铀业的合同。
- Mining.com、Kursiv(2026年6月19日)——紫金矿业、RG Gold;Kursiv(2026年3月27日)——巴库塔钨矿;invest.gov.kz、Times of Central Asia——东方希望。
- Airpress、Kursiv、bizmedia.kz(2026年2月12日)、diapazon.kz、哈国家油气公司——中国石油;Kapital.kz——卡拉让巴斯、Silleno;Forbes.kz——Silleno。
- Kursiv,2026年5月14日——可再生能源;Zakon.kz——可再生能源政府间协定;lada.kz、Kursiv(2026年2月2日)、1prime.ru(2026年10月28日)——核电。
- 美国商务部实体清单(《联邦公报》,2019年);OFAC NS-CMIC(《联邦公报》,2021年6月22日);美国国防部1260H清单(2024年,2026年6月增补);欧盟第19、20轮制裁;商务部关于欧盟第19轮制裁的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及国务院令第803号(2025年3月23日)(chinajusticeobserver.com、yicai.com)。
附件 5.2 · 天山计划
哈萨克斯坦采购制度法律参考:固体矿产底土使用、碳氢化合物、自然垄断主体、核电项目
各制度的规范、义务、责任及中方参与者。全部法规编号均已于2026年11月3日对照“Әділет”法律信息系统现行文本核对。
ORNYM · MyBPM平台运营方截至 2026年11月3日供中方股东法务部门、总商会及商务部参考
总体原则
在哈萨克斯坦,底土使用者的采购不是企业内部事务。《底土法典》规定,底土使用者有义务按法定程序、通过国家登记系统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对哈萨克斯坦生产商给予优惠,并向主管机关报告。违反程序发生的支出,国家不认可为许可证和合同义务的履行——企业等于支付两次。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碳氢化合物领域,并通过行业立法延伸至自然垄断主体和核电项目。
自2021年起,《法典》中的“本地化含量”(местное содержание)一词改为“国内价值”(внутристрановая ценность,ВЦ)。本演示中两词作为同义词使用。
各制度一览表
| 制度 | 适用对象 | 法律依据 | 法定系统 | 监管机关 | 主要责任 |
|---|
| 固体矿产 | 固体矿产底土使用者(铀除外) | 《底土法典》第213、28、215、221条;规则——投资和发展部2018年5月21日第355号令;监督——第375号令 | 底土使用统一平台上的商品、工程和服务(ТРУ)登记系统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建设部 | 支出不予认可(第213条);国内价值不足处以30%违约金(第221条);撤销采购(规则第17项) |
| 油气和铀 | 碳氢化合物(第131条)和铀(第179条)底土使用者 | 《底土法典》第131、179条;规则——能源部2018年5月18日第196号令 | 同一登记系统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部 | 按合同承担责任(第131条);反倾销;有两家以上本国生产商时仅在本国生产商之间招标(第6-1项) |
| 自然垄断 | 自然垄断主体:供热、供水、电网、管道 | 《自然垄断法》(2018年12月27日第204-VI号)第23条;规则——国民经济部2019年8月13日第73号令第5章(第42–183项) | 与“阿塔梅肯”系统及统一采购平台对接的电子采购数字系统(第50-1项) | 国民经济部自然垄断调节委员会 | 《行政违法法典》第164条:大型企业最高1600个月核算基数,最高收入的10% |
| 核电 | 核电站国家运营商及其持股50%以上的公司 | 《原子能利用法》第12-3条;规则——原子能署2026年10月13日第113-н/қ号令 | 采购门户网站、合格供应商名录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原子能署 | 列入失信名单24个月;未证实自产产品处以20%罚款 |
电子交易平台的一般要求——贸易和一体化部2025年3月20日第115-НҚ号令,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
一、固体矿产制度:《底土法典》与第355号规则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底土和底土使用法典》(2017年12月27日第125-VI号,Кодекс «О недрах и недропользовании»)
- 第213条第1款——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降价招标、免于适用规则的采购(按清单)、商品交易所。前三种须“强制使用底土使用作业所用商品、工程和服务登记系统”。条件折让:哈萨克斯坦工程和服务生产商的报价“有条件地降低百分之二十”。哈萨克斯坦生产商是指员工中哈萨克斯坦公民不少于95%的企业。
- 第213条——支出不予认可:在哈萨克斯坦境外举行的招标所发生的支出,或“违反规定程序采购”的商品、工程和服务支出,“从主管机关认可为底土使用者履行许可证义务的支出中扣除”。
- 第213条第4款——须提交年度和中期(五年)采购计划。第5款——上述要求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以及国家管理控股公司持股50%及以上的企业。
- 第28条第2款——固体矿产开采合同和许可证项下工程和服务的国内价值“在一个日历年内不得低于所采购工程和服务总额的百分之七十”(里海复杂项目除外)。
- 第215条第2款——固体矿产开采阶段所购商品、工程和服务及国内价值报告按季度提交,不迟于季度结束后次月25日。第195条——勘探阶段的同类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提交。
- 第66条——主管机关“通过监测和(或)实地检查底土使用者”实施监督;监测指分析报告、遥感数据及其他信息。第61条第2项——对固体矿产(铀除外)开采采购程序的国家监督。第68-1条——底土使用统一平台为国家信息系统。
- 第221条——固体矿产开采许可证项下工程和服务未达到最低国内价值的,按“未履行义务部分对应的工程和服务价值的百分之三十”收取违约金。第133条——合同违约金及依第106条提前终止;整改期限为6个月(实物工作量)、3个月(财务义务)、1个月(其他条件)。第106条第2款——未整改违规或“其他义务违规超过两次”的,可单方解除合同。
《固体矿产开采作业中底土使用者及其承包商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规则》——投资和发展部2018年5月21日第355号令(登记号17064,Правила приобретения ТРУ при добыче ТПИ)
现行文本经工业和建设部2025年7月10日第251号令和2026年8月21日第414号令修订。授权机关及登记系统管理方为工业和建设部。
- 第4项第27分项——条件价格:对哈萨克斯坦工程和服务生产商按20%条件降价后的价格,“仅用于评审和比较”。
- 第6项——五种采购方式;招标、降价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须“由采购方强制使用登记系统”。免于适用规则的采购——仅限附件1所列清单。
- 第12项——年度采购计划以底土使用者预算为基础,中期计划以预算及其他文件为基础;计划须包含全部商品、工程和服务,包括承包合同所需;按第283号令规定的期限录入登记系统。
- 第17项——撤销:招标文件存在违规的,在签订合同前招标(标段)“予以撤销,招标文件修正后重新发布”;无依据准入或拒绝的,重新审查结果;供应商可向授权机关申诉。
- 第25项第13、18分项——招标文件须载明20%条件折让及每个标段的最低国内价值。
- 第36-1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商须根据登记系统中发布的需求向哈萨克斯坦商品生产商采购;需求公示15天,与报价最低者签约;第36-2项——拒绝的理由。
- 第41项——投标文件构成,包括每个标段的国内价值承诺;哈萨克斯坦商品生产商免交投标保证金,其生产期限为90天。
- 第65项——拒绝投标:第8分项——国内价值承诺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第15分项——如对供应商、其股东、生产商、原产国或开户银行“实施了限制性措施(制裁)”,且该措施由哈萨克斯坦参加的国际组织或哈萨克斯坦承认的国家实施。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
- 第119项第9分项——与哈萨克斯坦商品生产商签约时预付款不低于30%。第123-1项——合同信息报送“统一采购窗口”门户。
- 第125项——不得转让合同项下权利,“财务义务除外”及重组时的权利继受:本条不禁止供应商转让应收账款(保理)。
监督——投资和发展部2018年5月24日第375号令(登记号17075)
《底土使用合同和(或)许可证条件遵守情况监督规则》,经工业和建设部2025年5月26日第180号令修订。
- 第2项——该监督不属于《企业经营法典》规定的国家监督,因此不受其暂停检查和频次限制的约束。
- 第7项——监测中发现的违规构成发出通知的依据;通知“由底土使用统一平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 第8项——合同未另行规定的,整改期限为:实物工作量义务不超过6个月,财务义务3个月,其他条件1个月;可申请延期,10个工作日内答复。
- 第9–12、22项——实地检查:依据为未提交报告、报告不实、违规未整改;提前15天通知;期限不超过30天;每年不超过一次。第21项——可向上级机关或法院申诉。
固体矿产制度中的中方参与者
铀(与哈原工的合资企业)适用《法典》第179条和第196号规则:中广核——谢米兹拜-U、奥尔塔雷克;国家电投·国核铀业——扎列奇诺耶合资公司;中广核——Turanium(原霍拉桑-U)、克孜勒库姆;中广核——乌尔巴燃料组件厂(燃料组件生产,不属于底土使用)。其他中资参与的固体矿产项目:紫金矿业——RG Gold;佳鑫国际资源——巴库塔钨矿(附件5.1)。
二、碳氢化合物和铀制度:第196号规则
《勘探或开采碳氢化合物时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规则》——能源部2018年5月18日第196号令(登记号17122,Правила приобретения ТРУ при операциях по углеводородам)
修订:2025年9月2日第337-н/қ号、2025年12月30日第536-н/қ号、2026年7月21日第276-н/қ号。主管机关为能源部。商品、工程和服务登记系统与固体矿产相同,管理方为固体矿产领域授权机关(第4项第31分项)。《法典》第131条:违反采购程序的底土使用者“承担底土使用合同规定的责任”;第8款——复杂项目适用专门程序。
- 第3项——本规则不适用于自然垄断主体业务范围内的采购和复杂项目。
- 第4项第32分项——20%条件折让同样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商品生产商,而不仅限于工程和服务生产商。
- 第6-1项——哈萨克斯坦商品生产商名录中有两家及以上生产所购商品的,只在其中招标;仅有一家的,向其单一来源采购。这是与固体矿产制度最严格的区别:存在哈萨克斯坦同类产品的商品,外国(包括中国)供应商不得参加招标。
- 第15项——承包商采购的商品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0%,服务供应商不超过30%;分包商不得再分包;第25项——分包不超过工作量的一半。
- 第65项第12分项及第91项——反倾销:低于拨付金额80%的报价予以拒绝(20000个月核算基数以下的采购及商品生产商除外)。
- 第119项第6分项——向商品生产商预付不低于30%,无需返还担保。第125项——禁止转让债权,“财务义务除外”及权利继受。
中方参与者
中国石油(中油阿克纠宾油气公司、PK公司、曼格什套油气公司——50%、卡沙甘——8.33%)、中信集团(卡拉让巴斯油气公司——50%)、中国石化(Silleno——30%);铀——中广核、国核铀业与哈原工的合资企业。卡沙甘属于适用专门采购程序的复杂项目(第131条第8款),须逐份合同核实。对于国家管理控股公司集团持股50%及以上的合资企业,适用第213条第5款的例外——此类企业按控股公司规则采购;每家合资企业的地位须单独核实。
三、自然垄断主体制度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自然垄断法》(2018年12月27日第204-VI号,О естественных монополиях)第23条
- 第1款——例外:政府采购、国家控股公司持股50%及以上的企业、小容量主体、其费用不计入收费标准的采购。
- 第2款——在“电子采购数字系统”中以四种方式采购:招标、询价、单一来源、商品交易所。第6款——依贸易活动法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采购。第8款——战略性商品直接向生产商采购。第9款——经法院判决未履行义务的供应商两年内不得参与采购。
《自然垄断主体活动规则》——国民经济部2019年8月13日第73号令(登记号19242)第5章第42–183项
说明:2019年7月29日第180/НҚ号令是数字发展部针对通信领域的专门规则,而非自然垄断主体的一般规则。原“投标”部分(原第62–103项)已于2022年1月31日第9号令废止;现行采购章节为第42–183项。
- 第44项——下一年度采购清单须于12月31日前批准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 第46项——受监管服务的消费者以观察员身份参与采购。
- 第48项——采购方式(2025年2月28日第8号令修订,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50-1项(2026年6月26日第85号令修订,自2026年7月12日起施行)——通过与“阿塔梅肯”系统和(或)统一采购平台对接的电子采购数字系统采购。
- 第129-1项——两阶段程序:先在哈萨克斯坦商品生产商之间招标,再进行一般招标。
- 第131项——评标委员会“不少于五人且为奇数”;小企业主体不少于三人。
- 第157项——开标后不迟于6个工作日确定结果,评标记录在门户网站公布。
责任与监管机关
监管机关为国民经济部自然垄断调节委员会(个别领域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违法法典》第164条第4款——未履行自然垄断主体义务(包括采购义务):小型、中型和大型企业分别处以280、320、1600个月核算基数的罚款;第5款——所得收入的10%。
中方参与者
各占50%的管道合资企业:中哈原油管道(中国石油与哈国家石油运输公司)、中亚天然气管道(哈段)及别伊涅乌—博佐伊—奇姆肯特天然气管道(中国石油与哈国家天然气公司)——通过干线管道输送石油和天然气属于自然垄断领域;对国家控股公司持股50%及以上企业适用第23条第1款例外的问题,须逐家核实。能源:中资风电和光伏项目及承包商——在自然垄断主体采购方的采购范围内适用。
四、核电项目制度:第113-н/қ号令
《核电站国家运营商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规则》——哈萨克斯坦原子能署主席2026年10月13日第113-н/қ号令(2026年10月14日登记,登记号40162)
依据为《原子能利用法》第12-3条第1款。适用于核电站国家运营商及其持股50%以上的公司。自首次正式公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
- 第2项——行政、后勤、办公、运输及其他一般性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
- 第4–5项——通过资格预审列入核电项目商品、工程和服务供应商名录;项目采购(包括“交钥匙”工程)——“在名录内的合格潜在供应商之间”进行。
- 第9–19项——失信参与者名录,列入期限24个月。
- 第29项——哈萨克斯坦商品生产商的最短交货期不少于60天;复杂、非标准、非批量及关键商品不少于120天。
- 第31项——方式:询价、投标(公开、邀请、两阶段)、单一来源。第33–34项——只要有一家哈萨克斯坦商品生产商,即给予其优先权;采购流标的,重新采购时不再给予优先。第36项——禁止游说。
- 第193–194项——哈萨克斯坦商品生产商未能证明供应的是自产产品的,处以合同金额20%的罚款。
- 年度和长期采购计划由采购方第一负责人在需求来源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批准。
对中方的意义
第二座核电站的中方联合体(牵头方——中核集团)及其分供应商,只能通过资格预审和名录进入项目;采购须按哈萨克斯坦格式计划和实施,并优先考虑哈萨克斯坦生产商。配备安全审查模块和供应商名录的体系,是中方项目参与者现成的合规基础设施。
五、电子交易平台的一般要求
贸易和一体化部代部长2025年3月20日第115-НҚ号令《关于批准电子交易平台商品、工程和服务采购规则》(登记号35848),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经2025年10月3日第286-НҚ号令和2026年4月2日第157-НҚ号令修订。依据为《贸易活动调节法》第29-1条第6款。第3项——平台须保障对参与者的内部要求、非现金结算、配送、相互结算及电子签约;第5项——禁止泄露或向第三方提供数据,禁止更改电子文件;第7项——自然垄断主体在平台上的采购按第73号规则、通过与“阿塔梅肯”系统和统一采购平台对接的系统进行。上述要求构成ORNYM认证和自然垄断主体接入的框架。
六、责任:分级汇总
| 级别 | 依据 | 内容 |
|---|
| I. 撤销采购 | 第355号规则第17项 | 签约前撤销招标(标段),修正招标文件后重新发布;无依据准入或拒绝的,重新审查结果 |
| II. 支出不予认可 | 《法典》第213条 | 违反程序的采购支出不计入许可证和合同义务的履行;主管部门立场(对议员质询的答复,2021年3月18日):未被撤销的采购可以完成,但金额从义务中扣除 |
| III. 通知与实地检查 | 第375号令第7–12项 | 统一平台发出通知;整改期限6 / 3 / 1个月;随后实地检查,最长30天 |
| IV. 违约金与罚款 | 《法典》第221、133条;《行政违法法典》第349、164条 | 按未完成国内价值的工程和服务金额处以30%违约金;合同违约金;违反报告程序和期限罚款20个月核算基数(《行政违法法典》第349条);自然垄断主体最高1600个月核算基数及收入的10%(第164条) |
| V. 终止与股份丧失 | 《法典》第106、133条;延期实践 | 存在未整改违规或其他义务违规超过两次时单方解除合同;合同期满时不予延期并将矿床移交国家公司(阿克达拉先例,2026年) |
《行政违法法典》中没有专门针对底土使用者违反采购规则的条款;责任通过《底土法典》和合同追究。
法律草案(2026年4月20日提交议会下院)新增违约金:未批准国内价值计划的,按采购额的1%和3%收取;未完成计划部分(包括包销和长期合同)按30%收取。2024年实践:能源部发出167份违规通知,涉及金额约190亿坚戈。
七、保理:《民法典》第37章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分则)》(1999年7月1日第409-I号)第37章“应收账款融资(保理)”(Финансирование под уступку денежного требования),第729–738条。
- 第729条第1款——金融代理人“向客户交付或承诺交付资金,客户向其转让或承诺转让对第三人的金钱债权”;第3款——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第339–347条)补充适用。第730条——书面形式。
- 第732条——客户对债权的有效性负责,但不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责。第733条第1款——即使客户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约定,转让“仍然有效”;第2款——客户就此向债务人承担责任。第735条——债务人在收到载明债权和代理人的书面通知后向代理人付款;应债务人要求,代理人须证明转让事实;向代理人付款即解除债务人的义务。第737条——可抵销通知时已存在的反请求。
- 金融代理人:《银行和银行活动法》(2026年1月16日第258-VIII号)第22条第3款第1项——保理业务属于须持牌的银行业务。非银行机构是否需要许可证——须另行核实。
- 第355号和第196号规则第125项——禁止转让采购合同项下权利,“财务义务除外”:供应商转让应收账款是允许的。第113-н/қ号规则中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
八、最常混淆的要点
- 固体矿产开采阶段报告——《法典》第215条(按季度,25日前);第195条适用于勘探阶段(每年4月30日前)。
- 自然垄断主体规则——国民经济部2019年8月13日第73号令第5章第42–183项;第180/НҚ号令是通信领域规则。“投标”程序已于2022年废止;采购方式为招标、询价、单一来源、交易所;评标委员会不少于五人(小企业不少于三人)。
- 第375号令规定的整改期限——6个月、3个月和1个月(实物工作量、财务义务、其他条件)。
- 固体矿产采购方式(第213条、规则第6项):公开招标、降价招标、单一来源、免于适用规则的采购、商品交易所。
- 国家管理控股公司持股50%及以上的企业,不适用《法典》第213条(第5款)和《自然垄断法》第23条(第1款)的要求——其按控股公司自有规则采购。中方企业与哈国家油气公司、哈国家天然气公司和哈国家石油运输公司各占50%的合资企业,适用何种制度须依各自股权结构确定。
- 贸易部关于电子平台的命令——2025年3月20日第115-НҚ号。
资料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底土和底土使用法典》(2017年12月27日第125-VI号)— adilet.zan.kz/rus/docs/K1700000125。
- 哈萨克斯坦投资和发展部2018年5月21日第355号令 — adilet.zan.kz/rus/docs/V1800017064。
- 哈萨克斯坦投资和发展部2018年5月24日第375号令 — adilet.zan.kz/rus/docs/V1800017075。
- 哈萨克斯坦能源部2018年5月18日第196号令 — adilet.zan.kz/rus/docs/V1800017122。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自然垄断法》(2018年12月27日第204-VI号)— adilet.zan.kz/rus/docs/Z1800000204。
- 哈萨克斯坦国民经济部2019年8月13日第73号令(自然垄断主体活动规则)— adilet.zan.kz/rus/docs/V1900019242;第180/НҚ号令(通信领域)— adilet.zan.kz/rus/docs/V1900019118。
- 哈萨克斯坦贸易和一体化部2025年3月20日第115-НҚ号令 — adilet.zan.kz/rus/docs/V2500035848。
- 哈萨克斯坦原子能署2026年10月13日第113-н/қ号令 — adilet.zan.kz/rus/docs/V2600040162。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 adilet.zan.kz/rus/docs/K1400000235,第164、349条。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分则)》— adilet.zan.kz/rus/docs/K990000409_,第37章;《银行和银行活动法》(2026年1月16日第258-VIII号)— adilet.zan.kz/rus/docs/Z2600000258。
- Forbes.kz,2021年3月18日——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部长就底土使用者采购问题答复议员质询。
- cmn.kz——哈能源部:底土使用者违反义务金额达190亿坚戈(2024年)。
- Zakon.kz,2026年4月——关于未遵守国内价值条件的违约金(法律草案)。
附件 5.3 · 天山计划
底土使用者采购活动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核查表
中方股东今天即可对其在哈萨克斯坦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适用的二十项可核查条目。供哈萨克斯坦中国总商会会员使用的分发材料。
ORNYM · MyBPM平台运营方截至 2026年11月3日供股东及内部控制部门使用
使用说明
本表按采购周期的逻辑编排:计划、程序、评标与本地化含量、合同与报告、交易对手,并单列自然垄断主体部分。每一条目均列明依据、典型违规情形以及子公司证明已履行义务的文件。
任何一项回答“否”或“无法以文件证明”,即意味着国家已具备追责依据——即使尚未正式提出。第1–17项适用于固体矿产底土使用者;碳氢化合物领域适用第196号规则中的相应条款(第6-1项规定更为严格:仅在哈萨克斯坦生产商之间招标);第18–19项适用于所有企业;第20项适用于自然垄断主体。法规编号已对照adilet.zan.kz核对,见参考材料5.2。
在ORNYM · MyBPM体系中,本表作为第二级报告(见第09页)依据系统数据自动生成,而非通过向子公司问询填报。
一、采购计划
1
年度采购计划已在报告年度开始前录入国家商品、工程和服务登记系统
依据: 第355号规则第12项;《底土法典》第213条
违规情形: 缺少计划、录入延迟或与子公司预算不符
证明文件: 载明录入日期的登记系统摘录;年度预算
2
五年(长期)采购计划已录入并持续更新
依据: 第355号规则第12项
违规情形: 长期计划流于形式,或在采矿计划变更后未更新
证明文件: 登记系统摘录;更新记录
3
计划变更在采购公告发布前完成,而非事后补录
依据: 第355号规则关于采购计划的章节
违规情形: 采购了计划中没有的项目,事后倒签调整
证明文件: 登记系统中的计划变更日志
二、采购程序
4
全部采购仅以《法典》第213条规定的五种方式进行,且只通过国家商品、工程和服务登记系统
依据: 《法典》第213条;第355号规则第6项
违规情形: 在登记系统外采购——经由集团服务公司、“直接签约”、无程序的框架协议
证明文件: 将60类科目发生额与同期登记系统中的程序清单进行核对
5
单一来源采购仅依规则明确列举的理由并附说明
依据: 第355号规则关于单一来源采购的依据
违规情形: 以“紧急”为由单一来源采购却无书面依据;拆分标段
证明文件: 每项程序的说明;依据登记簿
6
各采购方式的公告发布和投标受理期限均已遵守
依据: 第355号规则关于程序期限的规定
违规情形: 无权缩短期限而缩短;在实际选定供应商后才发布公告
证明文件: 登记系统中的发布和开标日期
7
每项采购的结果(评标记录、中标人、价格)均在登记系统公布
依据: 第355号规则关于确定结果的规定
违规情形: 未公布结果,或结果与所签合同不一致
证明文件: 评标结果记录;与合同核对
8
报告期内无采购被监管机关依规则第17项撤销;如有撤销,已重新采购
依据: 第355号规则第17项
违规情形: 被撤销的采购仍按撤销前签订的合同履行
证明文件: 主管机关通知;重新采购登记
三、评标与本地化含量
9
每个标段均设定了不低于要求的最低国内价值(本地化含量)
依据: 第355号规则第25项第18分项、第41项、第65项第8分项
违规情形: 招标文件中国内价值要求为零或被压低
证明文件: 载明各标段比例的招标文件
10
评标时对哈萨克斯坦工程和服务生产商适用了20%条件折让
依据: 《法典》第213条;第355号规则第4项第27分项、第25项第13分项
违规情形: 评标未适用优惠——中标人认定错误,哈萨克斯坦投标因价格被拒
证明文件: 每项程序的评标计算表
11
未以规则未规定的形式理由拒绝哈萨克斯坦投标
依据: 第355号规则第65项——封闭式理由清单
违规情形: 以第65项未规定的理由拒绝
证明文件: 准入记录;与参与者的往来函件;向“阿塔梅肯”提出的投诉
12
建设承包合同规定优先采用哈萨克斯坦材料,承包商报告其使用情况
依据: 第355号规则第36-1、36-2项
违规情形: 承包商未按登记系统需求采购商品;在有哈萨克斯坦商品生产商时进口
证明文件: 承包商在登记系统中的需求(15天);与商品生产商的合同;СТ-KZ证书
13
日历年内工程和服务的国内价值不低于70%
依据: 《底土法典》第28条第2款及第221条
违规情形: 比例不足——按未完成部分的工程和服务价值处以30%违约金
证明文件: 按主管机关方法计算的比例;商品的СТ-KZ证书
四、合同、验收与报告
14
按采购结果的条件与中标人签约,未变更标的、价格和期限
依据: 第355号规则关于签订合同的规定
违规情形: 合同价格高于中标价,补充协议改变工作量
证明文件: 合同及补充协议与评标结果记录比对
15
验收单已办理,并能证明每份合同的实际交付
依据: 《底土法典》第215条(所购商品、工程和服务报告)
违规情形: 支出入账无验收单,或验收单与实际工作量不符
证明文件: 验收单;与付款核对
16
所购商品、工程和服务及国内价值季度报告不迟于25日提交且真实
依据: 《底土法典》第215条第2款;《行政违法法典》第349条(罚款20个月核算基数)
违规情形: 逾期提交,报告数据与登记系统和会计记录不一致
证明文件: 带受理标记的报告;与登记系统核对
17
统一平台发出的全部整改通知均按期完成:实物工作量6个月,财务义务3个月,其他条件1个月
依据: 2018年5月24日第375号令第7–8项
违规情形: 逾期未整改——国家下一步将实地检查(最长30天)并按合同收取违约金
证明文件: 统一平台通知日志;公司答复;检查记录
五、交易对手与制裁风险
18
每家供应商在准入前均经审查:注册、税务、诉讼、失信名单、偿付能力
依据: 内部控制;ORNYM安全审查模块
违规情形: 空壳公司、关联方、政府采购失信名单中的供应商参与采购
证明文件: 载明日期和来源的供应商审查记录
19
采购中无受限制措施约束的商品和交易对手;对哈萨克斯坦参加的国际组织或其承认的国家实施制裁的供应商已予拒绝;已评估次级制裁风险
依据: 第355号规则第65项第15分项;联合国、OFAC SDN、实体清单(BIS)、NS-CMIC、欧盟清单;美国第14114号行政令(次级制裁);代理行政策
违规情形: 一个受制裁项目或交易对手即导致整个公司结算中止;与受制裁俄罗斯主体的结算使集团及其银行面临次级制裁风险;准入受制裁供应商违反第65项
证明文件: 每个标段对供应商、股东、原产国和开户银行的制裁筛查结果;集团合规部门意见。拒绝须援引第65项第15分项和银行要求,而非自愿适用外国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六、自然垄断主体
20
自然垄断主体在与“阿塔梅肯”系统对接的数字采购系统中采购,评标委员会不少于5人;年度清单于12月31日前批准;结果于6个工作日内公布
依据: 第73号规则第5章(第44、50-1、131、157项);《行政违法法典》第164条
违规情形: 在系统外采购、未组建评标委员会、未公布评标记录——最高罚款1600个月核算基数及收入的10%
证明文件: 成立评标委员会的命令;评标记录;门户网站公告
结论:统计回答“否”或无文件证明的条目数。为零——子公司已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一项及以上——存在被追责的依据。优先整改第4、9、10、16和19项:国家对这些事项反应最快,而制裁条目会影响与银行的结算。
资料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底土和底土使用法典》(2017年12月27日第125-VI号)第28、66、106、133、213、215、221条 — adilet.zan.kz/rus/docs/K1700000125。
- 《固体矿产开采作业中商品、工程和服务采购规则》——2018年5月21日第355号令(含修订)。
- 2018年5月24日第375号令——底土使用者义务履行监督、通知和检查程序。
- 《自然垄断主体活动规则》——国民经济部2019年8月13日第73号令第5章 — adilet.zan.kz/rus/docs/V1900019242;《行政违法法典》第164、349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03号,2025年3月23日)。
机制要点
底土使用者向供应商延期付款:按哈萨克斯坦大型采购方的惯例,验收后30天、60天,更多为90天。对中小供应商而言,这意味着营运资金被占用:要么将资金成本计入报价,要么干脆不参与采购。竞争由此缩小,采购方的价格随之上升。
应收账款融资(保理)可以消除这一限制。供应商履行合同并取得签署的验收单后,将收款权转让给合作银行,立即获得资金(扣除银行费用)。采购方到期向银行而非供应商付款。采购方义务的金额和期限均不改变。
在ORNYM · MyBPM体系中,融资依据是采购方在系统中签署的电子验收单:银行看到的是真实、唯一且不可篡改的文件,而非纸质复印件。
法律依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分则)》(1999年7月1日第409-I号)第37章“应收账款融资(保理)”(Финансирование под уступку денежного требования),第729–738条。第729条:金融代理人向客户(供应商)交付或承诺交付资金,客户将其对债务人(采购方)的金钱债权转让给代理人;第730条——书面形式。第733条:即使供货合同中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约定,转让仍然有效,客户就此对债务人负责。第735条:债务人在收到载明债权和代理人的书面通知后,有义务向金融代理人付款;应债务人要求,代理人须证明转让;向代理人付款即解除债务人的义务。第732条:客户对债权的有效性负责,但不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责。第737条:债务人可抵销通知时已存在的反请求。
金融代理人:依据《银行和银行活动法》(2026年1月16日第258-VIII号)第22条第3款,保理业务属于须持牌的银行业务;非银行机构的许可问题须另行核实。底土使用者采购规则第355号和第196号(第125项)禁止转让合同权利,“财务义务除外”,即供应商转让已履行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是允许的。第113-н/қ号规则(核电)中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
体系内流程
- 供应商在ORNYM平台中标,并与采购方签订电子合同。
- 交货完成,采购方在MyBPM中签署电子验收单。验收单获得唯一标识,并通过体系向合作银行开放。
- 供应商凭该验收单向银行申请融资。银行可查看:合同、采购结果、验收单、安全审查模块对供应商的审查结果及其信用评级。
- 银行在1–3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通常为验收单金额的80–90%)。转让通知通过体系发送给采购方,并记录日期。
- 合同付款期届满,采购方向银行付款。银行扣除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供应商。
- 全部业务反映在子公司月度报告中:融资交货额、供应商数量、平均收款周期。
原则:平台运营方不是交易当事方,不经手资金。保理合同由供应商与银行签订;采购方只接收通知,并按银行账户付款。
合作银行的职责
- 对每张验收单作出融资决定:供应商额度、采购方额度、费率。决定依据安全审查模块中供应商的信用评级以及采购方——大型底土使用者——的信用质量。
- 为供应商开立账户,并按哈萨克斯坦银行法要求进行身份识别;体系向银行传送经确认的审查数据,缩短开户周期。
- 获得经审查的借款人来源:体系内每家供应商均已通过国家数据库审查和制裁筛查,每项债权均有大型采购方的电子验收单为凭。
- 承担的是对采购方而非小供应商的信用风险——正是这一点使哈萨克斯坦和中国的中小企业能够获得融资。
试点参数(第一阶段,路线图第II步)
| 参数 | 取值 | 说明 |
|---|
| 试点采购方 | 一家固体矿产或油气领域的子公司 | 从附件5.1名单中选定 |
| 融资额度 | 200–300万美元等值坚戈 | 针对采购方验收单组合的循环额度 |
| 预付比例 | 验收单金额的80–90% | 余款在采购方付款后支付 |
| 融资期限 | 至合同付款期,不超过90天 | 是否对供应商保留追索权由银行决定 |
| 供应商筛选 | 安全审查模块评级不低于设定门槛 | 门槛与银行商定 |
| 银行数量 | 第II步一家,第III步两家 | 第二家银行用于费率竞争 |
| 成功指标 | 每个标段的参与者数量、标段价格、供应商收款周期 | 与试点前对比 |
各方收益
采购方与股东
- 每个标段参与者更多——采购价格更低;按电子平台实践,竞争效应约为5–12%
- 资金充足的供应商按期履约——减少供货延误和停工
- 付款期限不缩短:采购方的营运资金不受影响
- 股东可在报告中看到有多少供应商获得融资以及对价格的影响
供应商
- 验收后1–3天收款,而非60–90天
- 无需抵押即可获得融资——对大型采购方的债权本身即为保障
- 可同时参与多个标段
银行
- 对大型底土使用者的短期债权组合,供应商均经审查
- 通过体系实现标准化单证流转:统一的验收单格式、统一的核查节点
- 前景:以安全审查模块的供应商信用评级为基础扩展产品线——从保理延伸至流动资金贷款
哈萨克斯坦与中方
- 哈萨克斯坦中小生产商在底土使用者采购中的份额提高——这是中国投资者对本地化含量作出的直接、可计量的贡献
- 中国供应商在采购方所在国以同等条件获得融资
- 对于在哈持牌的中资银行——一个有报告体系支撑的低风险新业务板块
风险与控制
| 风险 | 体系内的应对 |
|---|
| 同一债权重复转让 | 验收单在系统中仅存一份并标注“已转让”;无法重复申请 |
| 融资后发生质量争议 | 仅对采购方无异议签署的验收单融资;验收前的索赔不在保理范围内 |
| 失信供应商 | 须经安全审查模块审查方可准入;评级低于门槛的不提供融资 |
| 交易对手制裁风险 | 在标段准入前及融资前两次对供应商和商品进行制裁筛查 |
| 采购方不付款 | 银行评估对大型底土使用者的信用风险;试点选择付款纪律良好的采购方 |
| 运营方利益冲突 | 运营方不是保理合同当事方,不就交易向银行收取报酬 |
启动所需条件
- 合作银行作出参与决定,并批准对试点采购方的额度。
- 银行与平台运营方签署合作协议:验收单、审查数据和转让通知的传输格式。
- 采购方向供应商发出关于按转让通知付款程序的函件——体系内提供标准格式。
- 在子公司月度报告和股东合并报告中增加供应商融资部分。
演示中的合作银行表述为“在哈萨克斯坦持牌的中资银行”。示例为中国工商银行(阿拉木图)股份公司(ICBC Almaty)和中国银行(哈萨克斯坦)股份公司;此为示例,不构成各方承诺。对这些银行而言,该机制的价值在于:安全审查模块提供的供应商信用评级和大型采购方确认的验收单,为保理提供了现成依据,无需自建审查基础设施。
资料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分则)》(1999年7月1日第409-I号)第37章第729–738条 — adilet.zan.kz/rus/docs/K990000409_;《银行和银行活动法》(2026年1月16日第258-VIII号)第22条 — adilet.zan.kz/rus/docs/Z2600000258。
- 固体矿产开采采购规则(2018年5月21日第355号令)第125项,以及碳氢化合物作业采购规则(2018年5月18日第196号令)第125项。
- 电子交易平台竞争效应(5–12%)——平台运营方依据自有数据的估算。